粤泰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400191 证券简称:粤泰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一、本次执行通知书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二)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1月4日
(三)执行通知书落款日期:2024年10月3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
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于2019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6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B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1,212,503,218.58元。关于上述信达债务B包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
2023-002)、《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
2023-010)及公司定期报告。
202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信达债务B包中涉及原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两笔债务的《执行通知书》((2024)
公告编号:2024-025新01 执1011 号、(2024) 辽02 执1047 号)等相关材料。乌鲁木齐市中院《执行通知书》涉及执行金额及执行费用分别合计约3.01亿元。大连中院责令公司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
二、本次执行通知书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坪(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成枝(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4、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璇(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耿鑫
公告编号:2024-025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杨树坪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7、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林丽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坪(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杨树坪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三)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于2019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
公告编号:2024-025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6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B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1,212,503,218.58元。
202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信达债务B包中涉及原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两笔债务的《执行通知书》((2024)新01 执1011 号、(2024) 辽02 执1047 号)等相关材料。
(四)执行通知书请求和理由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耿鑫、杨树坪、林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2)新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24 年10 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24 年10 月29 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本次执行通知书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如适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耿鑫、杨树坪、林丽娜: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案款300804387.93元;(2)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368204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告编号:2024-025的规定,令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本次执行通知书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导致公司及个别公司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资产被查封,将进一步影响公司流动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阶段
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新
01 执1011 号)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 辽02 执1047 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