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3 月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1 月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于
2019 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
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
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6 笔不
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B 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
本金为121250.32 万元。
信达资产已于2022 年12 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就信达债务B 包中
涉及原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对公司提起诉讼。2023 年12 月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粤泰股份向信达资产支付借款本金412,170,190.7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相关权益;信达资产对被告广州普联公司、北京东华虹
湾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被告杨树坪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林
丽娜的夫妻共有财产对粤泰股份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
2024 年8 月,公司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4 年11 月4 日,公司收到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 辽02 执1047 号)。后,该案终本。
2026 年3 月18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述该笔 债务的恢复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26)辽02 执恢121 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 493,958,761.60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杨树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林丽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之直系亲属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9 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
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6 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
“信达债务B 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121250.32 万元。
信达资产已于2022 年12 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就信达债务B 包中
涉及原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对公司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粤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412170190.7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普联
公司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东华公司提供抵押物享有
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杨树坪对被告粤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林丽娜在与被告杨树坪所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粤泰公司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 年7 月18 日,第三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
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65000
万元。
2018 年7 月25 日,第三人与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了
《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各方同意将《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余额53000 万元
展期至2019 年7 月26 日止,各担保方继续提供担保。
2019 年12 月26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收购协议》,收购第三人对被
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
2022 年6 月16 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
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因部
分抵押物销售,被告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提供六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置换拟销售部分抵押物。
原告于2022 年12 月1 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12 月28 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具体为:一、被告粤泰股份向原告
支付借款本金412,170,190.70 元及截至2019 年11 月30 日的利息等相关权益
81,788,570.89 元;二、粤泰股份向原告支付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至所欠款项清
偿完毕之日止所欠的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年利率以24%为限);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对被告广州普联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
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广州普联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粤泰股份追偿;四、原告就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对北京东华虹湾公司抵
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东华虹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
权向粤泰股份追偿;五、被告杨树坪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林丽娜的夫妻共有财产
对粤泰股份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杨树坪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
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粤泰股份追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2024 年8 月,公司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再审情况
2025 年9 月,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执行情况
2024 年11 月4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 辽02 执
1047 号)。后,该案终本。
2026 年3 月18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述该笔 债务的恢复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26)辽02 执恢121 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 493,958,761.6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导致公司及个别公司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被划扣、相关资产 被拍卖,将进一步影响公司流动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投 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阶段 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号。 《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26)辽02 执恢121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