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查股网  2024-03-19  盘江股份(600395)公司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前,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具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考核部)、财务管理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选聘文件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查、法人授权审批及合同专用章签章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审议和披露工作。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与续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聘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导并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结果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三)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审计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续聘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年限时;

(七)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改聘时。

第十六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如果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给公司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改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资料的规定保存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文件(或聘任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进行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