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山:独立董事关于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了本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张广宁 | 赵清野 | 刘晓晶 | 齐 宁 |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对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协议约定的一系列安排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本次股权委托管理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公司仅提供股权受托管理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用,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委托管理价格是综合考虑公司为履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托管工作而发生的成本,委托费用合理公允。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张广宁 | 赵清野 | 刘晓晶 | 齐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