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金山 公告编号:临2023-063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89,005,81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365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及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长毕诗方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荐董事
张广宁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毕诗方、宋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蔡国喜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刘维成、副总经理张新德及财务总监薛振菊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供热项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87,264,817 | 99.8041 | 1,741,000 | 0.1959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88,964,817 | 99.9953 | 41,000 | 0.0047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88,964,817 | 99.9953 | 41,000 | 0.0047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88,964,817 | 99.9953 | 41,000 | 0.0047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供热项目的议案 | 61,184,238 | 97.2332 | 1,741,000 | 2.7668 | 0 | 0.0000 |
2 |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 62,884,238 | 99.9348 | 41,000 | 0.0652 | 0 | 0.0000 |
3 | 关于修订《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2,884,238 | 99.9348 | 41,000 | 0.0652 | 0 | 0.0000 |
4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 62,884,238 | 99.9348 | 41,000 | 0.0652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889,005,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65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4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3,11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8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9%。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畅畅、侯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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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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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