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能:独立董事审阅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6月)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审阅年报工作制度
(2026 年6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 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管理办法》《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 日内,公司经营层应 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 立董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谈、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 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 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工作,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及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进行核查。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年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 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 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 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2008 年3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审阅年 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年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