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2  抚顺特钢(6003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4-00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沙洲”)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88,310,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3%。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东北特钢及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总数325,876,44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5.39%,占公司总股本的16.52%。

? 东北特钢持有公司股份325,876,444股,沙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51,000,000股,锦程沙洲持有公司股份11,434,500股。东北特钢、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系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2024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通知,东北特钢于2024年1月10日将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40,000,000股公司股份、锦程沙洲的15,000,000股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并于同日将上述共计解除的55,0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江苏沙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钢铁”),具体情况如下:

一、解除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东北特钢及一致行动人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股)55,00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9.35%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9%
解除质押时间2024年1月10日
持股数量(股)588,310,944
持股比例29.83%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股)270,876,444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6.04%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74%

二、再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数(股)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是否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东北特钢及一致行动人55,000,0002024年1月10日3年沙钢钢铁9.35%2.79%注1

注1: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东北特钢近日与沙钢钢铁签署《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将持有的55,0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沙钢钢铁为其借款业务提供担保。

2、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东北特钢及一致行动人锦程沙洲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东北 特钢325,876,44416.52270,876,444325,876,444100.0016.520000
沙钢 集团251,000,00012.730000
锦程 沙洲11,434,5000.580000
合计588,310,94429.83270,876,444325,876,44455.3916.520000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东北特钢及一致行动人无未来半年及未来一年到期的质押股份。

2、截至本公告日,东北特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质押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质押业务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不影响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业务。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自债务重组后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质押风险总体可控,被强制平仓风险较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

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平仓风险,东北特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物等措施应对。上述质押事项如出现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