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彬)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抚顺特钢股票代码: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通运路********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股份变动性质:股份继承和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无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不涉及要约收购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3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5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6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释 义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沈彬 |
公司、上市公司、抚顺特钢 | 指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沙钢集团 | 指 |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
锦程沙洲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润源不锈钢 | 指 | 张家港保税区润源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 |
东北特钢 | 指 |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钢板材 | 指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
芜湖银晟 | 指 | 芜湖银晟特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沈彬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取得原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间接持有的抚顺特钢权益,并成为抚顺特钢的实际控制人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张家港公证处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沈彬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205821979********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通运路********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在有关单位担任职务情况如下: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董事长,张家港保税区润源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江苏沙钢物流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沙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沙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沙钢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沙钢南亚(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董事,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张家港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卿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梅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中科沙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沙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沙钢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022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号),对沙钢集团、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孙廉洁出借证券账户由他人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对沈彬给予警告,罚款一百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无其他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直接持股并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沙钢集团 | 张家港 | 450,000 | 29.32% | 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轧制设备配件、耐火材料制品、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制造,废钢收购、加工,本公司产品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承包境外冶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润源不锈钢 | 张家港 | 1,000 | 50.01% | 不锈钢、镀锌板、金属材料的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锦程沙洲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 19,000 | 70.53%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铁矿石、钢材、煤炭(无存储)、冶金原辅材料、冶金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工品)、建材、焦炭(无存储)批发、零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卡梅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 | 100 | 100% | 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商务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销售文化办公用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除间接持有抚顺特钢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还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范围 | 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合计 |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 002075.SZ | 219,382.5445 | 黑色金属产品的开发、冶炼、加工及销售;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58% |
Grange Resources Ltd(格兰奇资源有限公司) | GRR.ASX | 33,153.10万澳元 | 勘探、矿物开采、加工、销售 | 14.04%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4年6月30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通过依法继承沈文荣先生持有的沙钢集团、润源不锈钢和锦程沙洲相关股权,以及通过协议受让陈红华女士分配与沈文荣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所取得的沙钢集团、润源不锈钢和锦程沙洲相关股权,间接取得抚顺特钢的权益,并成为抚顺特钢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抚顺特钢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抚顺特钢的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逝世后,沈彬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取得原沈文荣先生在抚顺特钢拥有的权益,间接控制公司591,510,9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数的29.99%,并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1、沙钢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取得沙钢集团29.32%的股权。
(1)协议转让
沈文荣先生生前拥有沙钢集团29.32%的股权为沈文荣先生和陈红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红华女士通过分配与沈文荣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沙钢集团14.66185%的股权。随后,陈红华女士与儿子沈彬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相关股权转让给沈彬先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陈红华
受让方:沈彬
签订时间:2024年7月9日
协议主要条款:出让方将其持有的沙钢集团659,782,178.06元认缴出资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4.66185%)以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已取得沙钢集团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其他安排。
(2)继承
完成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后,剩余的沙钢集团14.66185%的股权为沈文荣先生的遗产。根据张家港市公证处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2024)苏张证字第4532号《公证书》,沈文荣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沙钢集团的股权由儿子沈彬先生继承,配偶陈红华女士和儿子沈谦先生自愿放弃继承权。通过上述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沈彬先生直接取得沙钢集团29.32%的股权。
2、锦程沙洲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取得锦程沙洲70.53%的股权。
(1)协议转让
沈文荣先生生前拥有锦程沙洲70.53%的股权为沈文荣先生和陈红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红华女士通过分配与沈文荣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锦程沙洲35.265%的股权。随后,陈红华女士与儿子沈彬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相关股权转让给沈彬先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陈红华
受让方:沈彬
签订时间:2024年7月11日
协议主要条款: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锦程沙洲6,700万元认缴出资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5.265%)以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已取得锦程沙洲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其他安排。
(2)继承
完成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后,剩余的锦程沙洲35.265%的股权为沈文荣先生的遗产。根据张家港市公证处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2024)苏张证字第4533号《公证书》,沈文荣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锦程沙洲的股权由儿子沈彬先生继承,配偶陈红华女士和儿子沈谦先生自愿放弃继承权。
通过上述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沈彬先生直接取得锦程沙洲70.53%的股权。
3、润源不锈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取得润源不锈钢50.01%的股权。
(1)股权转让
沈文荣先生生前拥有润源不锈钢50.01%的股权为沈文荣先生和陈红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红华女士通过分配与沈文荣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润源不锈钢25.0050%的股权。随后,陈红华女士与儿子沈彬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相关股权转让给沈彬先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陈红华
受让方:沈彬
签订时间:2024年7月12日
协议主要条款:出让方将其持有的润源不锈钢250.05万元认缴出资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0050%)以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上述股权转让已取得润源不锈钢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其他安排。
(2)继承
完成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后,剩余的润源不锈钢25.0050%的股权为沈文荣先生的遗产。根据张家港市公证处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2024)苏张证字第4534号《公证书》,沈文荣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润源不锈钢的股权由儿子沈彬先生继承,配偶陈红华女士和儿子沈谦先生自愿放弃继承权。
通过上述协议转让和继承方式,沈彬先生直接取得润源不锈钢50.01%的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变,仍为东北特钢;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通过东北特钢、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间接控制公司591,510,9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数的29.99%,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涉及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沈彬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东北特钢所持有的公司325,876,444股公司股份处于股份质押状态。沈彬先生通过其他主体所拥有公司权益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股权已在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遗产继承的部分,不涉及资金安排。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协议转让的部分,根据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均为0.00元,资金总额为0.00元,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其《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将继续履行沈文荣先生就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未来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披露义务,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彬先生将继续履行沈文荣先生就规范关联交易所作出的相应承诺。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抚顺特钢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公证书》;
3、《股权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 彬签 署 日 期:2024年7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 彬签 署 日 期:2024年7月19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抚顺 | |
股票简称 | 抚顺特钢 | 股票代码 | 60039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沈彬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2家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2家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无 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无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A股 变动数量:591,510,944股 变动比例:29.99%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是? 否□ 权益变动时间:2024年7月16日 权益变动方式:通过协议转让和继承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备注:不涉及资金支付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 彬签 署 日 期: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