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董事会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的专项意见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姚宏女士、史金艳女士、阎其 华女士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姚宏女士、史金艳女士、阎其华女士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 的相关要求,在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