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安矿业”)提供委托贷款,是用于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义安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控制委托贷款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委托贷款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