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021.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审已裁定撤销一审涉及公司的判项和准许上诉人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3-012号)。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1512.2624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42号《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4-02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1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42号《民事裁定书》。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天峻义海达成调解协议后,提出撤回对公司起诉和上诉的请求,青海省高院裁定:一、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中涉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判项;二、准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撤回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涉及公司的判项和准许上诉人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青民终42号。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