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01  动力源(600405)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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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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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动力源,A股证券代码:600405;

何振亚,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何 昕,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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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许国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3年1月30日,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050万元到1,5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850万元到1,275万元。

2023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900万元到-1,04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0万元到-1,210万元。公告显示,公司对2022年度业绩进行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在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时,审计机构尚未能对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所有会计科目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深入,并与会计师进行充分地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对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调整,该调整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指标出现更正。2023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153,810.53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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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3,205.75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差异幅度分别达253.85%、330.16%,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4月11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何振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何昕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一元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许国艺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

5.1.10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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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振亚、时任总经理何昕、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一元、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许国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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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