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关于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24-023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四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务合作概述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本公司”)为积极应对焦化市场波动风险,力求通过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以改善经营,经过市场调研了解,周边地区焦化行业存在承包、委托加工等合作模式,故经过与已开展上述合作模式并且有合作意愿的客户襄汾县昌昇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昇平公司”)商谈,并通过在前期初步尝试合作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委托加工协议,即本公司接受昌昇平公司委托,在本公司煤化分公司的焦炉为其加工生产焦炭。委托加工生产的焦炭以及同时产生的荒煤气所有权归昌昇平公司所有,本公司收取相应的委托加工费用。鉴于荒煤气仍需再加工且昌昇平公司没有加工能力,故其同意将荒煤气就地转售给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焦化”)。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业务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业务合作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合作方为襄汾县昌昇平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地为襄汾县古城镇曹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田志勇,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田志勇先生持股51%,张益先生持股49%。昌昇平公司主营从事煤炭洗选;经销煤炭、焦炭产品等业务。截至2023年末,昌昇平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26亿元,净资产为2.18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03亿元,净利润
132.85万元。
昌昇平公司是本公司的煤炭供应商之一,除此之外,本公司与昌昇平公司之间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昌昇平公司多年从事煤炭洗选等业务,有稳定的煤炭供应渠道及丰富的炼焦煤配煤经验,且有前期积累的焦炭销售客户,因此,昌昇平公司为应对当前煤炭供需及价格波动,寻求与本公司合作,委托本公司将其自有精煤加工成焦炭。本公司综合评估了此业务模式,可有效应对焦化市场波动风险,减少现阶段焦炭产品亏损,且不会对本公司焦化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双方基于各自的需求,达成本次业务合作。
三、本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泰集团煤化分公司(“甲方”)与昌昇平公司(“乙方”)、宏安焦化(“丙方”)拟就本次业务合作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为委托加工,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加工焦炭所需的精煤原材料,甲方负责提供人工、设备及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动力等为乙方生产焦炭(干熄);
2、委托加工生产的焦炭(包括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以及同时产生
的荒煤气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鉴于荒煤气仍需再加工,乙方没有现场加工能力,乙方同意将荒煤气就地转售给丙方,丙方再加工后所产生的产品归丙方所有。
(二)加工数量及期限
1、经三方协商,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委托甲方的加工焦炭量不低于68万吨,且日加工焦炭量不得低于2100吨。
2、加工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02月28日。
(三)计量方法、费用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委托加工费用,双方同意按焦炭产量计价,每吨加工费用最低为不含税200元(含13%税率价格为226元)。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按“全焦销售价与全焦成本价差”(简称“煤变焦利润”)变动对加工费用进行调整:
当煤变焦利润≤-120元/吨(含税)时,甲方按照226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加工费;
当煤变焦利润>-120元/吨(含税)时,甲方按照[226+(120+煤变焦利润)/2]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加工费。
2、煤变焦利润=全焦销售价-全焦成本价,其中:全焦销售价=冶金焦销售单价×冶金焦比例+焦粒销售单价×焦粒比例+焦粉销售单价×焦粉比例+除尘灰销售单价×除尘灰比例;全焦成本价=入炉煤结算价格×吨焦煤耗。焦炭的销售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准;入炉煤结算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实际配比与对应煤种的价格相应计算为准。
3、乙方销售给丙方的荒煤气,双方同意按全焦(包括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产量定价计算结算总额,每吨价格为不含税350.44元(含9%税率价格为381.98元),并以加工产生的荒煤气量来结算,荒煤气量=加工全焦数量*(吨焦耗煤-1)。
4、甲、乙双方每周确定一次加工费,将每周价格平均后作为当月结算价格。在月末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完成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乙方向丙方开具荒煤气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开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
(四)责任与义务
1、丙方有焦炭优先采购权,但须按照乙方确定的筛分方式及销售价格进行采购,在丙方有采购需求时乙方至少将当期产量的30%转售给丙方,焦炭购销合同另行签订;乙方生产焦炭出现滞销时,丙方积极协助乙方销售焦炭。
2、乙方负责连续供应其委托加工的精煤,保障甲方不间断生产,因乙方断货所导致的停产,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利为自己组织生产。
3、乙方采购精煤、销售焦炭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与甲方、丙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影响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鉴于甲方与丙方正在办理焦化资产整合,甲方资产将全部划转给丙方,待整合完成后,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将由丙方承接。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68万吨,乙方需就低于68万吨的加工缺口量给与甲方170元/吨(含税)的补偿。
2、因甲方原因造成在协议有效期内终止该加工协议,使得为乙方加工焦炭(全
焦)总量低于68万吨,甲方需就低于68万吨的加工缺口量给与乙方170元/吨(含税)的补偿。
3、由于乙方供应精煤量减少造成当日产量减少至2100吨以下,使得甲方生产组织出现混乱,乙方需要给于甲方15万元/日的补偿。
4、甲方在遇到不可抗力、政策等突发事件影响下造成的协议终止或使得加工量未达到协议要求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本次业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所处的焦化行业近年来震荡下行,焦炭产品毛利率持续承压,导致经营业绩大幅亏损。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规避煤炭和焦炭价格波动风险,收取较为稳定的加工费用和化产收益,虽然在合作期内公司焦炭产品的产销量及收入将较大幅度减少,但同时可相应减少焦炭产品在当前市场下的经营亏损,对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