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关于与参股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04  安泰集团(600408)公司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参股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为了稳定产品销售,应对市场波动风险,依托参股公司的供应链贸易优势,双方开展相关产品的销售业务系正常经营所需;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政策及付款方式等均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参股公司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安泰型钢”)及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宏安焦化”)与参股公司漳州龙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或“参股公司”)在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4年7月1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依托参股公司的供应链贸易优势,双方开展日常销售业务系正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和结算政策等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与龙泰公司预计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安泰型钢向龙泰公司

销售H型钢,宏安焦化向龙泰公司销售焦炭,预计2024年7-12月,H型钢产品的交易总额不超过8亿元,焦炭产品的交易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漳州龙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DJNYG59P成立时间:2024年5月15日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333号综合楼5103室法定代表人:陈毅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情况: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安泰集团持股49%。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王俊峰先生担任龙泰公司的副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龙泰公司构成公司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龙泰公司系本公司与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供应链贸易公司(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4-024号公告)。龙泰公司将依托股东双方各自的优势,快速拓展相关产品市场,稳步做大供应链贸易业务,具备持续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甲方”)将分别与龙泰公司(“乙方”)就双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签订《H型钢2024年度销售协议》《焦炭2024年度销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泰型钢向龙泰公司销售H型钢,预计2024年7-12月,总协议量不超过21万吨,按目前H型钢产品的市场价格测算,预计交易总额不超过8亿元;

(二)宏安焦化向龙泰公司销售焦炭,预计2024年7-12月,总协议量不超过9万吨,按目前焦炭产品的市场价格测算,预计交易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上述交易的定价、结算政策及付款方式等均严格遵循相关产品以及供应链贸易业务的市场化原则。实际执行中,甲方每月向乙方提前提供预计生产计划,乙方根据甲方预计生产计划向甲方提供意向订单计划,包括详细的产品需求数量、规格、材质、标准、运输方式、交货要求等;乙方按甲方确认后的订单计划预付相应货款;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或订货计划组织交货;并按照当期产品销售及价格政策确定的结算价格办理结算。具体以双方签订的H型钢/焦炭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后,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双方间的合作,否则协议条款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关联交易规定的前提下仍然有效,但双方应当最迟不晚于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重新签订下一年度的协议。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了稳定产品销售,应对市场波动风险,依托参股公司的供应链贸易优势,双方开展相关产品的销售业务系正常经营所需;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政策及付款方式等均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参股公司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