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06  华胜天成(6004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4-00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

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7,915,6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369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刘笑天先生、赵进延先生、尤立群先生

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亮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517,03994.99412,398,6095.0059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王维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2.02选举申龙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2.03选举代双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2.04选举连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2.05选举刘松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2.06选举崔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王雪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3.02选举苏中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3.03选举谭铭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7,797,24999.7529

4、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符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47,797,24999.7529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01选举王维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2.02选举申龙哲先生为公司第八2,280,21095.0638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代双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2.04选举连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2.05选举刘松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2.06选举崔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3.01选举王雪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3.02选举苏中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3.03选举谭铭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80,21095.0638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2、 议案2、议案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欣律师、毛雅倩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