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61,511,912.7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暂不确定。
针对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19年6月25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暨公司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28),2019年7月16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38),2020年9月29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14),2020年10月21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17),2021年2月9日公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09),2021年2月26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11)进行了披露。
近日,国贸公司收到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苏州圆鸟因与公司孙公司上海国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次起诉上海国贸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损失合计61,511,912.71元,并要求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案号 | 受理机构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诉讼金额(元) | 目前进展情况 |
1 | (2023)苏0258民初15231号 | 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 | 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61,511,912.71 | 已经立案受理,待开庭 |
合计 | 61,511,912.71 |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A251室)法定代表人:梁锡鹏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43室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周健君
2.案件审理机构: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苏州圆鸟述称:苏州圆鸟与上海国贸公司于2019年3月、4月签订了4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上海国贸公司向苏州圆鸟销售木浆,苏州圆鸟向湘电上海国贸支付货款。截至苏州圆鸟本次起诉之日,湘电上海国贸给苏州圆鸟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777,990.61元;因国贸公司持有湘电上海国贸100%股权,公司持有国贸公司100%股
权,请求国贸公司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人民币45,777,990.61元及资金占用费15,733,922.1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1,511,912.71元;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案涉买卖合同4份;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应归还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5)请求胜诉后退还全部诉讼费。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收到该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11月15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积极应诉处理,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