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4-02  湘电股份(600416)公司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61,511,912.7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针对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38),2020年9月29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14),2020年10月21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17),2023年10月24日公告的《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41)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案号受理机构起诉方被起诉方案由诉讼金额(元)目前进展情况
1(2023)苏0582民初15231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61,511,912.71一审已裁定
合计61,511,912.7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A251室)法定代表人:梁锡鹏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43室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三: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周健君

2.案件审理机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苏州圆鸟述称:苏州圆鸟与上海国贸公司于2019年3月、4月签订了4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上海国贸公司向苏州圆鸟销售木浆,苏州圆鸟向上海国贸公司支付货款。截至苏州圆鸟本次起诉之日,上海国贸公司给苏州圆鸟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777,990.61元;因国贸公司持有上海国贸公司100%股权,公司持有国贸公司100%股权,请求国贸公司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人民币45,777,990.61元及资金占用费15,733,922.1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1,511,912.71元;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案涉买卖合同4份;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应归还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5)请求胜诉后退还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张家港法院经过庭审,依法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公司现已收到胜诉裁定文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