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1  柳化股份(600423)公司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被告)。

●涉案的金额:25,889,840元(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已在2022年度按照一审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1、诉讼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10月1日披露了公司与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破产债权纠纷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9)、《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福建三能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作出了如下判决:(1)确认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75t/h“三废”流化混燃炉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已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2)确认福建三能对柳化股份享有25,889,840元的破产债权,并应按柳化股份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及受偿方案予以清偿;(3)驳回福建三能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三能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00元;(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做出的(2022)桂民终1247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2022年度按照一审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