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裁定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31  华鲁恒升(600426)公司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驳回再审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对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再审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再审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 )的再审诉讼进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再审诉讼裁定情况

(一)再审诉讼裁定一情况

1、再审诉讼一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四川金象”)、一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设计院”)(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尹明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

2、再审诉讼裁定一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再审诉讼裁定二情况

1、再审诉讼二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一审被告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

2、再审诉讼裁定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公告的再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报备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