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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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6-10)58091000F:(86-10)58091100
二零二四年六月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出具。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的批准1.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2023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行人全体董事均出席会议,会议由时任董事长陈威主持。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于2023年
月
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就其应回避表决的相关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2.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2023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个月。(二)本次发行的授权
2023年
月
日,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前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审议情况(一)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届满,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个月。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股东人数、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及其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事项。发行人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赵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李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牟兰花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