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内容,2023年9月4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2024年7月24日完成回购,期间共回购股份70,032,865股,并于2024年7月26日完成了注销工作。公司合计回购注销了70,032,865股股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70,032,865元,变更为1,760,836,233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针对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变更情况,以及推动法治央企建设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0,869,098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0,836,233元。 |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1,830,869,09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30,869,098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1,760,836,23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60,836,233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等公司风险防范运作制度体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等公司风险防范运作制度体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董事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 |
人职责。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章程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