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7 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100% 股权,并向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慎研判,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7 名股东持有的青海 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 完整权利,除部分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需于质押解除后完成交割外,不存在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继续保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