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股网  2025-05-01  金证股份(600446)公司公告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在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第十条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

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