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
二、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任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聘任徐臣先生、王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
刘 斌 曹兴权 沈剑飞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