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通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性、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陕西驭腾新工业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驭腾新工业集团”)、陕西博睿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睿永信”)、陕西聚力永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聚力永诚”)、陈力群、王国庆合计持有的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3、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司拟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上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能够保证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本次交易中的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尽调、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相关尽调、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届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本页无正文,为博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成:
张永进:
郭随英: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