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公司”)2026 年8 月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 证监措施字﹝2026﹞49 号)《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 龙、韩崇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韩崇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根据上月考勤情况于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 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 薪酬》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以下简称《办法(202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 号,以下简称《办法(2025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办法(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办法(202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 财务总监蔡启龙、时任财务总监韩崇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 法》第五十九条、《办法(2021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办法(2025 年修订)》第 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萍、蔡启龙、韩崇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财务核算的管理,全面完善财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不得再次发生相关问题。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所涉及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落实和整改,认真汲取教训,持续加 强对财务核算和账务规范的管理,对于收入、成本、费用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核算,全面完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对公司制度进行完善、优化流程和有效 执行,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杜绝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