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时代新材(600458)公司公告

独立意见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已收到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我们审阅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系因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于本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除原激励对象中的1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并同意向209名激励对象授予1,98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凌志雄、张丕杰、田明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