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民法典》、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情况的报告,并经充分讨论认为: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进行提前赎回,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进行提前赎回,且在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若“洪城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洪城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洪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洪城转债”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 军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