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2023-038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份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6,615,00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6,615,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 本次限售股票解禁日期:2023年6月14日。
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11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5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27)。
5、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年5月17日为授予日,向 9名激励对象授予3,32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6月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323万股,公司总股本由583,850,000股增加到617,080,000股。
7、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依照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涉及的16,615,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 授予数量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0年9月22日 | 1.26元/股 | 50,070,000股 | 31人 | 0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2年5月17日 | 1.28元/股 | 33,230,000股 | 9人 | 0 |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批次 | 解除限售上市日期 | 解除限售暨上市数量 | 截止该批次上市日剩余未解锁数量 | 解锁人数 | 是否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 2021年10月15日 | 25,035,000股 | 25,035,000股 | 31人 | 否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 2023年1月30日 | 25,035,000股 | 0股 | 31人 | 否 |
注: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均以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为基准。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满足限售期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2年6月14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12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条件 |
1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2021年增长10%。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 |||
4 |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中上、一般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中上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一般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本次共有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15,0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69%。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1 | 曹放 | 董事长 | 300.00 | 150.00 | 50 |
2 | 张宇飞 | 董秘、副总经理 | 565.00 | 282.50 | 50 |
核心业务骨干人员(7人) | 2,458.00 | 1229.00 | 50 | ||
合计(9人) | 3,323.00 | 1661.50 | 50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16,615,00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3,230,000 | -16,615,000 | 16,615,00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3,850,000 | +16,615,000 | 600,465,000 |
总计 | 617,080,000 | 0 | 617,080,000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已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与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