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ST九有股票代码: 60046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综合新区金山大道17号生物科技产业园商业服务中心3层I区07室通讯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综合新区金山大道17号生物科技产业园商业服务中心3层I区07室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九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九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 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9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1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 12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3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5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6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16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6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16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 16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17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17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7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8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8
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19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1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1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21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1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 21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2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3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5
财务顾问声明 ...... 26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 27
附表 ...... 2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岭南松 | 指 | 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公司、*ST九有、九有股份 | 指 |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盛鑫元通 | 指 | 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
薰衣草 | 指 | 深圳市薰衣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岭南松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盛鑫元通持有的九有股份6,980.00万股股份,占九有股份总股本的11.31%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点 |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综合新区金山大道17号生物科技产业园商业服务中心3层I区07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袁硕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6MAD3R3AN0D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3年11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综合新区金山大道17号生物科技产业园商业服务中心3层I区07室 |
联系电话 | 0755-86566573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岭南松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岭南松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袁硕。岭南松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袁硕持有岭南松70.00%的份额,为岭南松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袁硕为岭南松的实际控制人。袁硕的基本情况如下:
袁硕,男,1995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
410105199501******,长期居住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布拉德福德大学商务与管理研究荣誉理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环球企业管理文学硕士。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曾任壹玖柒零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全面负责企业全国运营管理工作。近年来曾先后就任中食民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商学院院长、广州壹玖纵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具有市场开拓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袁硕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岭南松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岭南松实际控制人袁硕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情况 | 经营范围 |
1 | 深圳市薰衣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752.06万元 | 袁硕持股80.00%,夏好兰持股18.37%,朗朗神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持股1.63% |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 | 河南玖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袁硕持股40.00%,胡续瀚持股30.00%,孙改改持股30.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软件开发;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文艺创作;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动自行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视剧发行;电影发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演出经纪;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情况 | 经营范围 |
3 | 联移信(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万元 | 河南玖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60%,郑州泰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持股40% |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持股主体于2023年11月15日新设成立,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参与本次收购外,岭南松未开展实际经营,暂无相关财务数据。岭南松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袁硕,无相关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岭南松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袁硕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袁硕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袁硕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自身在投资管理、产业规划等方面的优势及管理经验,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岭南松于2024年6月6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31%股份的司法拍卖的议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越、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合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该次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69,800,000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
执行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69,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在(2023)粤03执恢629号《执行裁定书》中做出如下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9,800,000股以清偿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起拍价人民币74,755,800.00元对上述股份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岭南松于2024年6月14日以人民币83,550,600.00元竞买成功。
2024年7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629号之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做出裁定的法院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定日期 | 2024年7月2日 |
案由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韩越、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裁定的时间 | 2024年7月11日 |
裁定书主要内容 | 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九有”,证券代码:60046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980万股股票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980万股股票以83,550,600元的价格强制转移登记在买受人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拍卖机构名称 | 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 |
拍卖事由 |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执恢62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上述股票以清偿债务。 |
拍卖结果 | 竞买人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83,550,6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票,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 |
上述裁定书送达信息披露义务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将在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及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岭南松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盛鑫元通持有上市公司95,350,9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5%,系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岭南松持有上市公司69,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1%;盛鑫元通持有上市公司25,550,9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4%。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及依据
经查询上市公司自2021年至今历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历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平均数为24.27%,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股东及其代表出席情况 | ||
出席代表人数 | 代表上市公司股份数(股) |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4年6月7日 | 43 | 138,404,704 | 22.43 |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3年8月11日 | 22 | 130,528,622 | 21.15 |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3年6月27日 | 20 | 129,968,040 | 21.06 |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3年3月16日 | 74 | 201,834,716 | 32.71 |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11月10日 | 25 | 125,840,923 | 20.39 |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8月8日 | 106 | 221,061,085 | 35.82 |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2年6月22日 | 16 | 124,767,804 | 20.22 |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5月12日 | 49 | 161,197,768 | 27.61 |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3月31日 | 18 | 118,051,786 | 20.22 |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1年5月27日 | 53 | 155,521,726 | 26.64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4月15日 | 56 | 127,415,984 | 21.82 |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2月4日 | 34 | 123,603,264 | 21.17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9,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1%,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接近2021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比例的平均数的二分之一,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岭南松,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袁硕先生。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岭南松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成功竞得上市公司69,800,000股股份,该等股份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存在质押、冻结的权利限制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因融资周转需要,盛鑫元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1,730,000股分别质押给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占其所持股份的
99.99%,交易日分别为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26日及2018年8月14日。
此外,盛鑫元通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自2018年起陆续受到冻结及轮候冻结。截至本次司法拍卖前,盛鑫元通持有的95,350,904股上市公司股票处于冻结状态,占其所持股份的100%,其中(2023)粤03执恢629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拍卖、变卖的69,800,000股股票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执行案号为(2022)浙0102执416号),已于拍卖前商定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上述财产。
2024年1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03执恢629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盛鑫元通持有的上市公司69,800,000股股份拍卖、变卖。
2024年7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629号之二),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九有”,证券代码:60046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980万股股票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980万股股票以83,550,600元的价格强制转移登记在买受人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司法拍卖的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69,800,000股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83,550,600.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缴纳相关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上市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体系。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及系列议事规则,并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岭南松、其实际控制人袁硕(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岭南松、实际控制人袁硕(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岭南松及实际控制人袁硕(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持股主体于2023年11月15日新设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未满一年,除参与本次收购外,岭南松未开展实际经营,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根据《信息披露准则16号》第四十条相应规定: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岭南松其成立至今尚不足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袁硕,无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袁 硕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何劭威 邱 睿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司法拍卖裁定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的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动情况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名单及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
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九有股份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袁 硕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创谷启动区CT1001号 |
股票简称 | *ST九有 | 股票代码 | 600462.SH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街道综合新区金山大道17号生物科技产业园商业服务中心3层I区07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不适用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A股流通股 变动数:69,800,000股 变动比例:11.3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7月11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 是□否√ |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丽水市岭南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袁 硕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