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4-065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或“纵翔科技公司”)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002,493元以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 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后续2021年、2022年、2023年各期定期报告及2024年一季度报告造成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由正转负,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正在积极配合并全力推进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经核实,此次诉讼所涉及的《还款协议书》系李明在公司、亳州纵翔不知情且未经过亳州纵翔用印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与包笠、何伟签订,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前对此事并不知悉;公司对何伟申请查封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整栋计179 套)并不悉知,也未收到相关的保全文件,相关房产是否被查封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针对此次述诉讼情况,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包括申请再审之内的法律手段,降低上述诉讼及债务争议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上市公司已组建专项工作
组,争取尽快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共179套房地产)办理产权证书。
一、本次涉及重大诉讼的控股孙公司的背景情况
亳州纵翔于2020年9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00万元,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网站建设,网页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2020年9月30日,亳州纵翔与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睿”、“泰睿公司”)签署《房地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亳州纵翔以7,115万元受让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共179套房地产)。鉴于此前安徽泰睿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包笠、何伟借款1.98亿元,经各方商议,亳州纵翔将上述购房款支付给了安徽泰睿债权人何伟指定的收款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亳州纵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7,115.00万元,收款人确定收到上述购房款。2020年12月9日,上述房产交易在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
亳州纵翔具有充足的业务场地资源,希望通过引入运营团队的方式开展短视频直播及直播网红孵化等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具有专业的运营团队,并拥有丰富的直播、秀场业务资源及运营经验。为此,公司与亳州纵翔经协商同意双方在安徽省阜阳市创立秀场直播网红孵化基地,并就秀场直播运营开展合作。张东旗认为,赠与公司股权,一是基于对公司直播、秀场业务资源及运营经验的认可,希望通过赠与股权资产促成本次合作;二是基于对亳州纵翔未来运营收益的预期。希望通过赠与股权,使公司成为亳州纵翔的股东,增强亳州纵翔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能力,从而提升亳州纵翔盈利能力,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受赠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56),公司与亳州纵翔开展直播、秀场运营及建立直播网红孵化等业务,并与亳州纵翔签订《自媒体业务合作协议》。基于《自媒体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与张东旗、亳州纵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亳州纵翔唯一股东张东旗拟将其合法持
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公司拟受让张东旗持有的上述亳州纵翔股权。本次转让性质为无偿赠与,对价为人民币零圆。本次公司受赠股权资产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资料,在上述捐赠完成后,2021年4月17日,李明在公司、亳州纵翔不知情且未经过亳州纵翔用印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与包笠、何伟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6民终1347号,因追偿权纠纷,上诉人李明(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何伟、原审被告亳州纵翔、原审第三人包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终审判决。
三、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伟
被告:亳州纵翔、李明
第三人:包笠
(二)一审事实及理由
原告何伟与第三人包笠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9 年5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于同年5月21日签订《财产分割专项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由双方共同享有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按现状由何伟全部享有,为实现债权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何伟负责办理,包笠予以配合等。上述债权范围包括何伟、包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合法债权。
2020年9月30日,被告纵翔科技公司与泰睿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以52,000,000元的价格(协议价以及合同备案价载明为71,157,300元),购买泰睿公司开发销售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括商业楼内全部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1年4月17日,原告何伟及第三人包笠与泰睿公司、李井坤、时兴国、尤海涛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确认2021年2月1日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以抵扣泰睿公司借款本息的方式,代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向泰睿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2,000,000元,泰睿公司向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出具购房款结清证明。2021年4月17日,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在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及房款结清证明的基础上,就偿还52,000,000元购房款及利息与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对债权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同时约定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不得以泰睿公司未向其交付不动产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为由拖延及拒绝偿还本息,如逾期还款,原告何伟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本息,第二期本息支付4,700,000元后不再偿还。后经原告何伟多次催要,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拒不偿还。原告何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谯城法院。
被告李明辩称,对于原告何伟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要求依法驳回原告何伟的诉请。被告李明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此案应等到刑事案件的结果出来后再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原告何伟所述与被告纵翔科技公司的有关情况,被告李明不予确认。但被告李明已向原告何伟支付共计39,700,000元款项,并非原告何伟所述的款项。目前已有判决,泰睿公司也向司法机关进行了报案,该判决书确认了本案债权清偿协议书是无效的,其中没有包笠本人签字的,还款协议书的前提不存在。被告李明认为还款协议依法无效,不成立。故被告李明无法按照这个还款协议清偿相关债务,债务依法不成立。被告李明要求追加泰睿公司。案涉协议无效,被告李明保留要求原告何伟退还款项的权利。
第三人包笠述称,第三人包笠对原告何伟起诉的事由及诉讼请求无异议,对案涉《财产分割专项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财产分割专项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由双方共同享有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按照现状由原告何伟全部享有。案涉债权是对泰睿公司等享有的合法债权的延续,应属原告何伟所有,第三人包笠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谯城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伟、
第三人包笠于2019年5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于同年5月21日签订《财产分割专项协议》约定,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所作的财产分割安排,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由双方共同享有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按现状由何伟全部享有(包括双方此前为实现和执行债权及相关权益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现金回收)归何伟,标的债权及相关权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毁损、灭失以及本协议揭示的风险)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转移归何伟承担;双方确认,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为实现上述债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何伟负责办理,包笠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何伟独立全部承担等内容。原告何伟、第三人包笠签字予以确认。
2020年9月30日,泰睿公司(转让方、甲方)与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房地产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含地下及地上,共179套房地产,建筑面积11073.87 平方米)、附属设施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7,1150,000元等内容。泰睿公司、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21年4月17日,甲方(借款人)泰睿公司,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李井坤、时国兴、尤海涛,丙方(出借人)包笠、何伟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于2018年期间因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等需要,累计向丙方借款人民币1.98 亿元(包笠借款本金1.26 亿元,何伟借款本金0.72 亿元),约定利息年利率24%,并由乙方李井坤、时国兴、尤海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甲、乙、丙三方对每笔借款、还款的事实及银行转账凭证逐一核对确认,且经三方一致同意借款期间的利息按下列方式计算:自每笔借款本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2018 年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7.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6%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三方共同确认甲方泰睿公司尚欠丙方借款本息63,769,037.28 元(其中包笠借款本金25,165,128.51 元、利息2,891,473.27 元;何伟借款本金29,042,221.3元、利息6,670,214.2元),各方共同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本息计算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同意甲方借款本息合计
60,000,000 元,丙方自愿放弃下余本息。甲方及乙方以下列方式偿还丙方借款本息60,000,000 元:甲方、纵翔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将其合法拥有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括商业楼内全部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纵翔科技公司、实际转让价款为52,000,000元(协议价以及合同备案价载明为71,157,300 元),丙方同意从借款本息60,000,000元中扣除52,000,000 元,抵扣纵翔科技公司支付给甲方的上述不动产转让款52,000,000元;甲方以其在售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市场价值8,000,000元的房产(以协商价格计算,多退少补)抵偿给丙方(具体房号详见附件),丙方包笠于2021年4月之前解除抵押手续,甲方于解除当日为丙方办理不动产备案登记手续,丙方何伟在不动产备案次日解除抵押或备案手续,甲方为丙方出具购房款结清证明、金额为8,000,000元的购房发票,并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丙方交付不动产。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具结清证明及开具相应的购房发票后,丙方按甲方要求配合甲方5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房产备案并开具发票后,视为清偿了丙方的全部借款本息,无其他任何争议。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亳州中院申请撤回对甲方及乙方的起诉。如因甲方及乙方原因,导致纵翔科技公司及丙方不能实现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及乙方按照丙方不能实现债权金额赔偿丙方损失并赔偿丙方10%的违约金,丙方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及乙方承担等内容。泰睿公司加盖公章,时国兴、李井坤、尤海涛、何伟签字按指印,包笠签字予以确认。2021年4月17日,泰睿公司向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出具《转让款(购房款)结清证明》载明,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已于2021年2月1日以抵扣包笠、何伟借款本息的方式支付给泰睿公司全部转让价款52,000,000 元,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同日,甲方(债权人)包笠、何伟与乙方(债务人)纵翔科技公司、李明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鉴于2020年9月30日,纵翔科技公司与泰睿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以52,000,000元的价格(协议价及合同备案价载明为71,157,300 元)购买泰睿公司开发销售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括商业楼内全部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及相应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2021年2月1日,何伟、包笠以抵扣泰睿公司借款本息的方式,代纵
翔科技公司向泰睿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2,000,000元,泰睿公司也向乙方出具购房款结清证明,甲方、乙方于2021年4月17日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已向乙方出示,乙方对该协议内容不持异议。为了偿还甲方代为支付的上述购房款52,000,000元,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原债权为本金52,000,000元,乙方已于2020 年12月3日偿还10,000,000元,下余债权42,00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7.4%至付清之日止)。乙方承诺按下列期限偿还甲方购房款本息: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五日内支付甲方本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利息913,500元(利息以4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7.4%至2021年4月15日);乙方于2021 年5月30日前偿还甲方本10,000,000元(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乙方于2021年7月15日前偿还甲方本金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乙方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甲方本金17,000,000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及相应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乙方不得以泰睿公司未向其交付不动产及办理不动产登记为由,拖延及拒绝向甲方支付上述42,000,000元本息。本合同项下利息均为税后利息。逾期还款,甲方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内容。甲方何伟、乙方李明签字按指印,甲方包笠签字,乙方纵翔科技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何伟自认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支付了10,613,500元。原告何伟在诉讼中申请查封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整栋计179 套)。本院作出(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裁定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何伟预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何伟支付担保费50,000元。原告何伟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谯城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何伟、第三人包笠与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签订《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何伟、第三人包笠偿还借款本金42,000,000元及利息。原告何伟与第三人包笠原系夫妻关系,根据双方
签订的《财产分割专项协议》约定,该债权由原告何伟享有。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支付第一期本息5,913,500元(利息913,500 元+本金5,000,000 元)及第二期本息4,700,000元(利息702,493 元+本金3,997,507 元)后,下欠本金33,002,493元及利息未支付。故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应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原告何伟主张的利息,应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原告何伟在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违约的情形下,为实现其债权支付的保全担保费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应由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承担。被告纵翔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偿还原告何伟抵付的购房款33,170,527.78元及约定利息12,387,533.6元(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按年利率
15.4% 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下余利息按年利率);
2、请求判令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支付原告何伟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支付原告何伟保全担保费50,000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由被告纵翔科技公司、李明承担。
(四)一审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谯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 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保全担保费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
3、驳回原告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272,340元,减半收取136,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17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651元,被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负担140,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谯城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二审情况
原审被告李明因与被上诉人何伟、原审被告亳州纵翔、原审第三人包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向谯城区法院提起上诉,谯城区法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62元,由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进行追溯调整的风险提示
2020年9月30日,亳州纵翔与安徽泰睿签署转让协议,约定亳州纵翔以7,115万元受让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共179套房地产)。鉴于此前安徽泰睿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包笠、何伟借款1.98亿元,经各方商议,亳州纵翔将上述购房款支付给了安徽泰睿债权人何伟指定的收款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亳州纵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7,115.00万元,收款人确定收到上述购房款。2020年12月9日,上述房产交易在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
2020年12月10日,公司与张东旗、亳州纵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亳州纵翔唯一股东张东旗将其合法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公司受让张东旗持有的上述亳州纵翔股权。
根据上述判决书:2021年4月17日,原告何伟及第三人包笠与泰睿公司、李井坤、时兴国、尤海涛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确认2021年2月1日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以抵扣泰睿公司借款本息的方式,代亳州纵翔向泰睿公司支付
了购房款52,000,000元,泰睿公司向亳州纵翔出具购房款结清证明。
2021年4月17日,李明、亳州纵翔在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及房款结清证明的基础上,就偿还52,000,000元购房款及利息与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签订《还款协议书》。截至本公告日,李明、亳州纵翔需向何伟支付本金 33,002,493元以及利息16,124,385.15元、保全费50,000元、律师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519元,共计49,817,397.15元。
结合相关事实和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后续2021年、2022年、2023年各期定期报告及2024年三季度报告造成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由正转负,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正在积极配合并全力推进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风险提示
经核实,(1)此次诉讼所涉及的《还款协议书》系李明在公司、亳州纵翔不知情且未经过亳州纵翔用印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与包笠、何伟签订。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晚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之前对此事并不知悉。(2)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项中提及的“原告何伟在诉讼中申请查封被告纵翔科技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整栋计179 套)。本院作出(2023)皖1602民初15060号裁定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何伟预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何伟支付担保费50,000元。原告何伟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公司并不知悉,也未收到相关的保全文件,相关房产是否被查封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
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诉讼情况,上市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包括申请再审之内的法律手段,降低上述诉讼及债务争议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上市公司已组建专项工作组,争取尽快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
商业楼(共179套房地产)办理产权证书。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