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中兴财光华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认为其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北京空港天宏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对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进行债转股事项,是为降低天源建筑资产负债率、确保其日常业务正常开展,是在公司综合考量天源建筑的经营能力及风险等各方面因素后,基于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出的合理举措,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对天源建筑进行债转股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严格按照有关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履行了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北京电子城空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空港)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按股权比例为电子城空港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电子城空港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按时清偿公司债务的能力。同时,电子城空港另一股东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向电子城空港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条件公允;
综上,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实施了回避表决,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市场需求,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上述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