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当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查股网  2024-04-12  好当家(600467)公司公告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独立董事职责和工作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第十条 独立董事拟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和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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