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三次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它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地执行,能够满足公司有效控制风险的要求。《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二、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前年度中能够较好地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监管规定。
董事会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 《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长的薪酬符合相关规定,薪酬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长薪酬方案。
六、 《2021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意公司2021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事项。
七、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与公司利益更紧密的结合,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八、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控股子公司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套期保值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铜,不以投机和套利为交易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