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会计师及解聘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解聘财务总监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变更系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任期及轮岗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人员的聘任及解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认为其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解聘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有关决议。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