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化工: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4号)、《关于对邢金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你公司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六国化工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你公司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
次发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邢金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邢金俄:
2023年4月6日,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六国化工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六国化工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六国化工董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2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接受监管谈话。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吸取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