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化工: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股网  2025-01-07  六国化工(600470)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0470 股票简称:六国化工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4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 4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 5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6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 6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6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7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 7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 8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 8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8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 8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 9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10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 10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 11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11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 12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12

(二)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 1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15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 16

八、结论 ...... 1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六国化工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分析报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分析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119,417.6880,000.00
合计119,417.6880,000.00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等问题亟待解决,积极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已成为各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选择,各国政府均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欧盟则发布了《欧洲气候法案》等新能源发展措施,要求成员国203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至少削减55%,并在2050年实现全欧盟范围内的碳中和;美国政府宣布重返《巴黎协议》,设定了2030年零排放车销量占新车总销量50%的目标,并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

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作为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受到各国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国内市场为例,根据IDC数据,预计2023年至202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CAGR)将达到22.8%。

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要材料来看,三元锂和磷酸铁锂是目前行业的主流选择,其中,2016年-2019年,受国家补贴对高续航、高能量密度车型偏好的影响,

三元材料路线一度成为主流路线,但是随着国家新补贴政策的退坡,磷酸铁锂安全性高、经济性好的优点不断突显,从2020年下半年起,磷酸铁锂电池呈现出明显的回暖趋势,装机占比反超三元材料。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日渐成熟,相关产业将逐渐步入无补贴的市场化时代,磷酸铁锂电池的安全性、低成本、长循环寿命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关注,预计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市场规模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精制磷酸是酸法生产磷酸铁锂前驱体磷酸铁的主要原料,能够为动力锂电池的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提供基础原材料,助力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抓住产业契机,提升公司发展质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近60万吨P

O

(五氧化二磷)产量,其中绝大部分转化为磷铵、复合肥等基础肥料产品,自2012年我国实行磷肥行业“去产能化”以来,国家加大了磷矿资源严控和资源节约的政策,多次要求磷化工企业加大磷矿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产业升级。同时,配合农业结构调整,我国化肥行业持续推动“精准施肥”和“水肥一体化”,基础化肥行业产能过剩和需求下降的现状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公司以基础化肥为主体的现状已落后于国家、行业对磷化工发展的规划和要求,公司需要打破目前以基础肥料为主体的局面,向更有生命力、更有前景的新能源新材料行业跨越,获得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能够快速拓展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磷酸铁产业,打破公司目前以基础肥料为主的业务格局,将磷资源向高端磷化产品的深度开发倾斜,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始终积极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更高的回报。此次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建设“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新增利润更高的精制磷酸业务,并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优势互补,释放协同效应,

实现优化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现状,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目标。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应对能源困局、实现双碳目标,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布局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电池行业迎来健康高速发展。据中汽协统计,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高速增长35.8%和37.9%,新能源汽车市场已经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拉动。IDC预测油价上涨、充电基础设施的完善、供给端厂商的投入、自动驾驶趋势的带动等因素将驱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实现高速增长,预计2023年至2028年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CAGR)将达到22.8%,电动化是汽车市场的大势所趋。储能市场方面,据GGII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储能锂电池出货量为37GWh,同比增长超110%,预计至2026年,我国储能锂电池出货量将达330GWh,近五年复合增长率为55%。锂电池行业下游市场的持续增长带动锂电池原料行业蓬勃发展。磷酸铁是生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重要、核心的前驱体原料,而精制磷酸作为合成磷酸铁最重要的原材料,近年来市场需求高速增长。

在储能领域,2021年是我国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到规模化发展的第一年。未来五年在政策推动下,新型储能作为能源革命核心技术和战略的必争高点,有望形成一个技术含量高、增长潜力大的全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预测,理想场景下预计2026年新型储能累计规模将达到79.5GW,2022-2026年复合增长率达69.2%。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中大型化学储能电站不得选用三元锂电池、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因此,在整个储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磷酸铁锂安全优势被认可,磷酸铁锂配套的新型储能项目规模增加。电化

学储能市场将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带来长期、刚性的增长空间。现行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磷酸铁”生产的主要工艺为“硫酸亚铁+磷酸一铵”和“铁块+净化磷酸”,因此精制磷酸(PPA)与工业级磷酸一铵正是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核心原材料。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储能行业的逐步成熟,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需求量日益增长的前提下,势必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需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希望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付压力,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开展,并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能够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公司原有业务的快速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的资产收益水平,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铜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铜化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96,532,256股(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铜化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除铜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4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铜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铜化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其认购价格同意根据发行人按上述具体定价原则确定认购价格后,按前述认购价格予以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铜化集团认购价格不低于上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已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定价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因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公司股东将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国内外政治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5年9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521,600,000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56,480,000股测算,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36.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22.84万元,假设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前三季度数据的4/3倍,假设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2024年度相比下降10%、持平及增长10%来测算,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

(5)假设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2025年度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回购、可转债转股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情形,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6)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对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52,160.0052,160.0067,808.00
情况1: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下降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115.954,604.354,604.3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97.121,347.411,347.41
基本每股收益(元)0.09810.08830.0821
稀释每股收益(元)0.09810.08830.082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02870.02580.024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02870.02580.0240
情况2: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115.955,115.955,115.9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97.121,497.121,497.12
基本每股收益(元)0.09810.09810.0912
稀释每股收益(元)0.09810.09810.091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02870.02870.0267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02870.02870.0267
情况3: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增长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115.955,627.545,627.54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97.121,646.831,646.83
基本每股收益(元)0.09810.10790.1004
稀释每股收益(元)0.09810.10790.1004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02870.03160.0294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0.02870.03160.0294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根据上述假设测算,与本次发行前相比,本次发行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

(二)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合法合规使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持续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2、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有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通过建立科学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进行管控,节省各项费用支出,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增厚未来公司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减少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相关要求。

7、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铜化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