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工作疏忽,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刊登的《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的"特别提示"第六段原为: "6、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2007年12月20日)之后,包头铝业股票将停牌直至包头铝业股票退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参加换股的权利,即无法通过换股获得中国铝业的A股股票。于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头铝业股份中,没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部分及第三方获得的包头铝业股份将按1.48:1的换股比例换成中国铝业的A股份。" 应更正为: "6、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2007年12月20日)之后,包头铝业股票将停牌直至包头铝业股票退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参加换股的权利,即无法通过换股获得中国铝业的A股股票。于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头铝业股份中,没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部分及第三方获得的包头铝业股份将按1:1.48的换股比例换成中国铝业的A股份。" 特此向包头铝业所有投资者致歉。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