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1-22  科力远(60047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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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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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蒋仕波,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叶茂杨,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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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23〕42号)查明的事实,蒋仕波、叶茂杨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17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于2013年12月18日合计持有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股票16,345,987股,持股比例达到5.19%,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年9月2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9%,2018年11月1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5.04%。截至2022年5月27日,仍持有229,784,200股,占总股本的

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年12月19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129,036,574股,买入成交金额1,690,202,202.60元,合计卖出31,712,096股,卖出成交金额624,110,252.58元。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账户组于2020年11月5日合计持有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股票2,738,524股,持股比例达到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年12月9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3%。截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7,147,653股,占总股本13.24%,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2020年11月6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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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4,629,129股,买入成交金额232,383,383.55元,合计卖出22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13,987,133.62元。经计算,违法所得4,751,912.87元。

综上,蒋仕波、叶茂杨通过控制账户组持股科力远、浙海德曼,权益变动达5%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浙海德曼股票,该二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法(2019年)》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1条、第

3.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

5.1.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蒋仕波、叶茂杨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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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