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千金药业(600479)公司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将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如果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一律披露。

年度报告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会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可以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

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不进行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将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将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的: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 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十)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如上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快报的;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五)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数;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将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将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将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公司将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需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

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将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旦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需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将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无权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若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需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将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不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将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保证不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保证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保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

摘要,提交财务负责人或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将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刊载的时间保证不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将事先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保证不早于公司信息披露时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刊登的信息将进行严格管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保证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保证不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将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在查明原因后,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可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