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3年5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5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9.02万股。
独立董事:
郑元武 马朝松 王子冬
2023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