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报告。
二、对《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报告。
三、对《关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反映了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
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严格监管;
2、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风险评估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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