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信威1:关于债权人会议对继续履行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会议对继续履行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信威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信威集团因向某境外客户销售相关产品并提供配套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海外项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信威集团为履行前述销售合同而与相关境外供应商签订的采购、物流合同以及信威集团委托子公司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信测”)实际履行前述销售合同下相关义务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等八份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考虑到继续履行前述合同预计可以增加债务人财产,符合最有利于债务人财产利益原则,继续履行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52条以及《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人工作指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许可信威集团继续履行前述八份合同。2022年4月1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1)京01破323号《复函》,许可信威集团继续履行前述八份合同。
除前述北京一中院复函许可信威集团继续履行的合同外,信威集团还与两家境外供应商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以下合称为“境外供应商采购合同”)。前述采购合同下,信威集团有部分价款尚未支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尚需进一步调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由于信威集团按照境外供应商采购合同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涉及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9是否继续履行相应合同并进而对外支付较大金额的款项且可能对北京一中院已经许可继续履行的海外项目相关合同后续能否正常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并对信威集团全体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管理人工作指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就是否同意信威集团继续履行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的事项,管理人制定了《关于继续履行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继续履行合同议案》”),并于2023年6月28日将《继续履行合同议案》提交信威集团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截至《继续履行合同议案》提请债权人以非现场方式表决之日,本案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债权额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人共32户,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8,052,330,729.97元。该等债权人对上述议案享有表决权,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进行统计。因中创信测与该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修订稿)》,其不参与对该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时,其不计入出席会议的人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计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在表决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17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反馈的表决意见,根据本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规则(修订稿)》,未反馈表决意见或者逾期反馈表决意见的债权人,视为未参会。17户反馈表决意见的债权人中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0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
58.82%,超过半数;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761,259,315.5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46.72%,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继续履行合同议案》经信威集团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