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信威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威集团”)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 | 类别 | 风险事项 | 挂牌公司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 其他 | 被依法强制解散或被法院宣告破产 | 是 |
2 | 其他 | 终止股票转让、退出登记及破产清算公司注销 | 是 |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4年4月11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破3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4年4月9日裁定宣告公司破产。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京01破323号)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7月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司因已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事宜而需暂停转让,故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即暂停转让。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全国股转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后作出股票终止转让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之相关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依法开展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工作,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票终止转让不影响公司后续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 主办券商提示
询,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0:00(节假日除外)。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破3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