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农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并同意以52.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8名激励对象授予273.14万股限制性股票。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