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2023至2027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
期间 | 当年实现的净资产收益率 | 相比2022年的 净利润增长率 | 计提比例 |
2023年 | <6% | <2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20%≤净利润增长率<40% | 2022年度净利润*3%+(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40%≤净利润增长率<60% | 2022年度净利润*3%+2022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4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60%≤净利润增长率 | 2022年度净利润*3%+2022年度净利润*40%*10%+2022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60%)*5% | |
2024年 | <6% | <4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40%≤净利润增长率<60% | 2022年度净利润*3.6%+(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2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60%≤净利润增长率<80% | 2022年度净利润*3.6%+2022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 |
度净利润*16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80%≤净利润增长率 | 2022年度净利润*3.6%+2022年度净利润*40%*10%+2022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80%)*5% | |
2025年 | <6% | <6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60%≤净利润增长率<80% | 2022年度净利润*4.2%+(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4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80%≤净利润增长率<100% | 2022年度净利润*4.2%+2022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8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100%≤净利润增长率 | 2022年度净利润*4.2%+2022年度净利润*40%*10%+2022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200%)*5% | |
2026年 | <6% | <8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80%≤净利润增长率<100% | 2022年度净利润*4.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6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100%≤净利润增长率<120% | 2022年度净利润*4.8%+2022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20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120%≤净利润增长率 | 2022年度净利润*4.8%+2022年度净利润*40%*10%+2022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220%)*5% | |
2027年 | <6% | <10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100%≤净利润增长率<120% | 2022年度净利润*5.4%+(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18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120%≤净利润增长率<140% | 2022年度净利润*5.4%+2022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22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140%≤净利润增长率 | 2022年度净利润*5.4%+2022年度净利润*40%*10%+2022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年度净利润*240%)*5% |
第五条 因公司增发等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或利润增长率出现非正常性大幅增减变化的,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应剔除有关非正常性因素,并将当年的《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往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进行相应调整,差额部分在实施追溯调整当年计提的奖励基金中做补提或扣减处理。第七条 每年的《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后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八条 本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用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奖励,具体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最近一次的股东大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与补充。第十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订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