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收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是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所需,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宜是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不存在规避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四、关于收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审核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将提高公司对亨通华海的持股比例,有利于提升公司归母净利润、增厚每股收益。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鲍继聪、李自为、谭会良、陆春良需回避表决《关于收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