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资源”)、董事长王晋定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储越江先生于2023年7月1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3]129号、130号、131号),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希图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CO”)与其参股股东La Généraledes Carrières et des Mines(以下简称“杰卡明”)发生纠纷。2022年7月,SMCO的低品位高钙铜矿(账面价值1,427万美元)被杰卡明侵占并陆续转移。SMCO通过自力救济及司法救济,但尚未取回矿堆控制权。公司应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向投资者及时揭示相关风险,但直至2023年1月21日才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王晋定作为鹏欣资源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储越江作为鹏欣资源常务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