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鹏欣资源(6004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3-064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

矿产品及金属矿产品销售;煤炭经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销售化工原料及制品(除危险化学品),GMP 条件下的医用原料的销售(含医药原料和关键中间体);贸易代理;特种高分子新材料;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橡胶及橡胶制品、电子设备、通讯设备(除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系统)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橡胶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房地产开发经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化,同时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见下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及金属矿产品销售;煤炭经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销售化工原料及制品(除危险化学品),GMP 条件下的医用原料的销售(含医药原料和关键中间体);贸易代理;特种高分子新材料;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橡胶及橡胶制品、电子设备、通讯设备(除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系统)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橡胶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房地产开发经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三)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书,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三)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书,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备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格; (二)具备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并由公司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删除本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八)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的意见分别披露。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审
自动更新)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