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 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 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 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因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
辞任自其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董事会应在收到董事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 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 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在60 日 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人,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及依据。
有权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决策机构可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 除其职务,该决策机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董事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在离职后10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 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 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
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有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
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继续履行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离职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职时间间隔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十五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其关于 上述事项的相关义务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但公开承诺中或者其与公司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 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2 日